各医疗机构、生产(经营)企业:
一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
医药价格和
招标采购指导中心《关于印发
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》(医保价采中心发〔2021〕2号)和《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交易采购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》(吉公资发〔2022〕5号)的要求,结合《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》,经研究决定,现发布《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业务办理规范(暂行)》。请各单位参照执行。
二、本规范自2022年3月1日执行。
三、原有规定和通知的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,以本规范为准。
四、在执行过程中,如有新问题、新情况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。
五、在执行过程中,如遇国家或省级行政部门的政策调整,按照新政策执行。
附件: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业务办理规范(暂行).doc
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
2022年3月1日